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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视药品集中招标采购          【字体:
审视药品集中招标采购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医院管理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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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国务院七部门联合召开了全国推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会议。一项有关医院药品采购方式的具体改革措施之所以引起如此重视,原因在于,通过一年多的改革实践,决策者已有理由相信,搞好这项改革,将有助于促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三项改革的同步推进,使医药行业和广大人民群众都从中受益。
    一项具体改革措施与"三项改革"的进程密相关,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由此引发的利益分配格局的改变,更使这项改革成为多方关注的焦点。
    招标采购带动药品价格整体调整,"降价实惠不明显"源于改革覆盖面太小。
    提起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人们首先想到的是降低药品虚高定价。
    去年初,新华社以《招标"招"出降价大空间》为题报道了这样一条消息:在甘肃省首次进行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一种国产抗生素的中标价格由原零售价55元陡降至6.5元,其他药品的中标价也比原零售价降低53.4%,以此为依据,物价部门将甘肃省149省抗生素零售价下调31.6%,患者每年将因此少支出一亿元以上。
类似的信息不断见诸报端:海南省招标药品价格比医院原实际进价平均降低28%,厦门市中标药品价格较原批发价平均降低30%,山西省招标药品采购价平均降低15.5%……
    中标药品价格大幅度下降,源于集中招标采购省去了生产厂家到医院间的代理推销、采购流通等复杂的中间环节,将大量流通成本置换出来,再通过强化竞争,挤掉了药品价格中一部分不合理的虚高成分,使药品中标价格相对真实地反映了药品的成本费用。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实施,还带动了物价部门对药品整体零售价格的调整,进一步减轻了社会医药费用负担。
按照政策规定,各地物价部门要根据集中招标采购的品种、招标药品的购进价格以及各地规定差价分配比例,及时核定公布中标药品的零售价格。一年多来,广东省降低了5000个品种规格的中标药品零售价格,降价金额达到6100万元;湖北省降低了1500个品种规格的中标药品零售价格,降低金额约1亿元,福建省降低了1057个品种规格的中标药品零售价格,降价金额约6000万元……
    参考各地集中招标采购药品的中标价格,国家计委去年5月公布了第一批抗生素类69种化学药品的降价方案,平均降价幅度达20%;7月又公布了49种中成药的降价方案,平均降价幅度达15%。这两次大降价金额达24亿元。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全部药品的最高零售价也即将出台,对药品虚高价格将再做大幅度调整。
    从以上情况看,集中招标采购对降低药品虚高价格的"拉动力"不可谓不大,但患者和社会各方的普遍反应却是"药品降价实惠不明显"连带着对这项改革的作用也产生了疑惑。据有关部门分析,之所以出现这反应,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之一是,这项改革处于起步阶段,试点范围不大,招标品种和数量也少,还不足以看到明显效果,另一个重要原因是,招标后药品价格的调整机制还不完善,直接影响大面积群众受益。此外,由于进口药、合资药没有形成竞争,降价不多,患者总体医药费用必须呈上升趋势,客观上使招标采购带来的"实惠"在患者印象中打了折扣。
    有关部门也提醒公众,药品虚高价格的产生有着极其复杂的原因,单靠医疗机构采购机制改革不可能"一招就灵",更不可能"治本"。同时,医疗机构采购药品,质量永远是第一位的,绝不允许为了追求低价格而牺牲药品质量,影响临床用药安全有效。因此,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决定某种药品能否中标,价格并不是第一因素。那种认为"集中招标采购等于降价"的观念,实际上是对这项改革的片面理解。
患者利益优先,医院、企业利益亦须兼顾。杜绝"谁招标、谁损失、谁中标、谁吃亏"现象须靠政策保障。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将改变过去药品产、供、销等各方面利益的分配格局。看这项改革是否成功,很重要的一点,是看在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和患者之间是否建立起合理分配机制,能否推动医药行业的健康发展。
    国家对招标采购价差利益分配已有明确政策:招标采购药品价降低后的价差由医疗机构和患者共享,在鼓励医疗机构招标采购积极性的同时,大部分用于降低零售价,让利给患者。据对去年全国情况测算,通过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城市医疗机构已累计向患者让利20多亿元。
    由于补偿机制还不完善,面对药品差价收入的大幅度下降,许多医疗机构起初对这项改革持怀疑和观望态度。而一些地区在改革之初,硬性规定医疗机构必须将招标采购所产生的价差部分全部让出,更严重打击了医疗机构的改革积极性。某市医疗机构代表的几句话曾引起同行的共鸣:我们的教训是在这项改革中走得太快,结果药品利润大幅度下降,医疗技术劳务补偿的调整跟不上,损失惨重啊。
    作为实施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主体,医疗机构参与改革的动力和机制问题不解决,这项改革就很难做好。为此,李岚清副总理再三强调,要使医疗机构和患者能够合理分享集中招标采购的好处。有关部门也很快作出了反应。国家计委专门下发了《关于确定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价差分配比例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在保证将降低后的大部分利益让给社会的同时,切实保证参加招标采购的医疗机构的合理利益,卫生部则反复告诉说,药品集中招标确实减少了医疗机构的药品收入,但对改变"以药补医"的不合理补偿机制会产生积极作用,是深化医疗机构运行机制改革的必然选择。医疗机构要着眼于群众利益和改革全局,积极走好这一步。
    与此同时,另一项相关改革也在逐步推进。近几年,全国多数地区陆续调整了医疗技术劳务价格,全国累计提价12%,去年9月,国家计委、卫生部联合下发了《医疗服务项目成本分摊测算办法》,指导地方合理制定调整医疗服务价格,为全面推动医药价格体制改革创造条件。
    随着改革的推进,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的一些不规范操作正在被纠正。卫生部最近下发文件,要求各地在进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着重解决以下有关问题:对集中招标采购药品实行封闭管理,防止中标药品被其他类品种替代,出现中标药品的"零采购"现象,明确中标药品的合同采购数量,在一个合同周期内采购数量不能完成的,应结转到下一个采购周期内继续履约,按时结算货款;逐步探索开展电子商务,提高效率,降低招标成本,减轻企业负担。
    对不规范操作的对策:一方面加紧推进改革,一面加强规范和监督。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探索了一年多,相关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初步建立。改革总体上已出现从分散到集中、从小范围到大规模、从少量药品品种到同类品种封闭招标的发展趋势,一些地区已开始将卫生材料、医疗器械纳入招标范围。改革向制度化规范化轨道迈进,各地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配套文件和管理办法,同时注重强化自律机制和社会监督。电子技术的利用,减少了中间环节,提高了工作效率,也培育了一批中介机构。
    随着改革的逐步发展与深入,一些不规范操作导致了对改革的曲解与非议,一些深层次问题也逐渐暴露。
在少数地区,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成为一些部门争抢的"蛋糕",行政干预过多。少数地方政府为保护地方利益甚至直接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通过各种方式指定当地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中标。
    在一些地区,招标过程不规范,评标标准不公开,评标过程不透明者有之:投标时低于成本报价或串通抬价,无序竞争者有之;招标中"唯价格是举",忽视药品质量优劣,缺乏对企业整体实力评估者有之;招标当事人各方法律责任不明确,不能如约履行合同者有之。
    各地招标采购社会成本偏高,表现在招标无规范文本,许多地区尚未建立及利用电子商务平台,致使医疗机构投入大量时间精力审核企业和药品资质,企业则须准备大量书面证明材料,参与各方人力、物力、财力消耗较大。
    从全国情况看,改革范围还不够大,招标品种和数量还较少,招标后药品价格调整机制还不完善,造成参与和未参与招标的医院和企业间的不公平竞争,也造成社会反映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降价的实惠不明显。
    对于医药领域来说,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是一项新的改革,没有成熟的操作经验,只能在推进过程中不断发现问题,不断引导规范。
    从改革开始至今,国家有关部委已就各个阶段反映突出的问题,有针对性地下了一系列文件,及时纠正各种偏差。前不久,卫生部又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下发了《医疗机构招标采购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和《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和集中议价采购文件范本(试行)》,明确了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当事人的招标、投标、评标、中标等各环节的法律、责任和交易规则,要求各地按照"统一、规范、简化、高效"的原则,严格规范药品招标采购活动。
    统一:在全国范围内统一集中招标采购的动作模式,明确招采购是一种法定采购方式,县及县以上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按照统一的规定程序运作。
    规范:要求集中招标采购所有动作过程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明确招标采购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简化:简化不必要的文件编制、程序设置和评标标准,防止重复要求企业提供样品、证明文件和进行药品质量检查,减轻企业负担。
    高效: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力争通过一段时期的努力,将集中招标采购从目前的突击性、社会性活动转变为医疗机构的日常工作。
    卫生部同时提出了2003年的具体工作目标:70%县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要开展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集中招标采购在扣除医疗机构应有的部分收入后形成的价差中,要有不低于60%的比例让利于民。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临床应用普遍、采购量比较大的药品中,要有50%的金额实行集中招标采购和集中议价采购。
    一项具体改革将使整个医药领域和人民群众都受益。
    有专家说,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只是过渡性的改革措施。医疗机构毕竟是药品流通的最后环节而非源头,诸多问题,依赖于医疗机构药品招标来一揽子解决是不可能的。从源头上说,还应寄希望于国家对药品企业的压缩与整顿、对药品流通领域操作行为的管理与规范,对药品价格的科学合理核定。
    专家同时指出,在我国,医疗机构的药品采购活动是医药市场上的绝对支配力量。因此,通过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这项具体改革的冲击与拉动,有可能给医药领域带来意义深远的变化。
    对于医疗机构来说,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普遍开展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药品收入占医院业务总收入的比重,加快补偿机制改革。
    另一方面,从药品开始,医疗机构会不断扩大集中招标采购范围,最终实现医用卫生材料、器械乃至所有物资、设备、工程、服务等全部采购管理的专业、社会化和信息化,形成集体决策、公开透明的采购运作机制,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新型医疗机构采购管理制度,这有助于医疗机构降低运行成本,提高管理效益。同时,也有助于在医疗机构中清除产生医疗购销不正之风的土壤。
    随着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改革的深入,药品生产流通领域已经或即将出现的变化是:优势品种和资信良好的企业在鱼龙混杂的药品市场凸显,市场集中度将提高,大的更大,强的更强,落后和过剩的生产能力逐步被淘汰;药品价格将更回趋向合理,药品经营成本将大幅度下降,物流配送将实现社会化、专业化,药品生产经营的区域性分割局面将被打破。
    而对于中国的普通老百姓来说,医疗机构运行成本降低、补偿机制趋于合理也好,药品产业结构调整、流通领域整顿规范也好,最终表现出来的,就是能够"以比较低廉的费用获得比较优质的医疗服务"。这正是各级政府如此重视这项改革的原因所在,也正是社会各方舍去眼前和局部利益,忍住阵痛坚持进行这项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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